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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赖性物质伴发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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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防

       非依赖性物质伴发依赖的预防重点是:重视并加强科教宣传;严格药政管理;加强心理治疗,减少生活事件、家庭及环境的不良影响而导致的滥用,并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宣传及管理。

现就日本主要滥用的几种药物的情况、MA滥用者的治疗与康复及药物滥用对策,看日本滥用药物的控制对策。

1.滥用的主要药物

(1)苯丙胺(主要是甲基苯丙胺):MA的滥用最初发生在二战期间,主要是日本的作战士兵和兵工厂里的工人使用, 以增强战斗力和解除疲劳。二战结束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MA便迅速流入社会,出现了第一次 MA流行性滥用。当时的日本人在精神和躯体上都承受着很大的压力,特别是来自饥饿和战争失败造成的压力。MA能够兴奋中枢神经,抑制食欲,暂时缓解这些压力,加之那时MA的使用不受控制,因此MA的滥用迅速在日本流行起来。随着MA需求量的增多,非法生产、合成MA的家庭规模的小工厂应运而生。40年代末,与滥用MA有关的犯罪和暴力事件明显增多,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1951年非医疗用途的MA被禁止使用,但这并没有控制住MA的滥用趋势。相反,非法生产的MA数量在同期却明显增加,涉及MA犯罪的人数达到历史高峰(53221人)。于是1954年政府对有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加大了惩罚力度,滥用人数迅速下降。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随后出现MA滥用第2次大流行。这次MA滥用的流行情况与第1次完全不同,滥用者的年龄趋于低龄化,青少年滥用者增多。据调查,1996年因滥用苯丙胺而被逮捕的有19666人,其中20~29岁年龄段所占的比例最高(占42.1%),其次是30~39 岁组(占26.8%);男女比例为81∶19。近一半(占49.6%)为无业人员。引人注意的是,在这些因滥用MA而被逮捕的人群中有200多名高中学生。

(2)挥发性溶剂滥用:日本挥发性溶剂流行性滥用始于70年代,青少年是主要滥用人群,滥用的物质主要是甲苯。与其他滥用物质相比,挥发性溶剂滥用与滥用者的行为过失和犯罪行为关系更为密切。1994年因滥用挥发性溶剂而引发犯罪被逮捕的人数超过10000人,1997年(6000人)有所下降。

(3)大麻:大麻滥用在日本居第3位。近几年滥用的人数有所上升,滥用者多为年青人,其中20~29 岁年龄组占51.0%。滥用者从事的职业主要是服务和艺术行业。近10年,与大麻有关的犯罪人数每年大约1500人。

(4)海洛因:海洛因曾于50年代在日本一些大城市(如福冈市)流行过。近年海洛因滥用人数以每年100例左右的速度减少。这在日本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原因尚不清楚。虽然海洛因滥用人数每年都在减少,但不排除在将来有海洛因滥用爆发流行的可能。

(5)其他药物:致幻剂(如LSD)滥用偶有报道。非医疗使用镇痛药、镇静催眠药和止咳糖浆(含双氢可待因)的现象很多。近年又发现可卡因滥用者,可卡因查获的数量逐年增多,但尚未爆发流行。

2.MA滥用与治疗

(1)MA滥用方式:在日本,最常见的MA滥用方式是静脉注射和口服。研究发现MA滥用呈现出有规律的循环状态,这种循环状态包括3个阶段:第1阶段,滥用者集中、 频繁地使用几天MA; 第2阶段,之后的2~3 天感到全身无力、嗜睡;第3阶段,接下来的3~5天,食欲旺盛、渴求用药。然后再次使用MA,再次进入这一循环。

(2)MA的中毒症状和戒断反应:MA中毒可能出现如下的一些症状:情绪“高涨”、运动神经活性增加和反射亢进、无疲劳感、出汗、口干、血压升高、脉搏加快、食欲减退、瞳孔扩大等。长期滥用者,还会出现妄想、幻觉和语言障碍。戒断症状有抑郁、运动神经活性减少、疲劳、血压降低和脉搏减少、无食欲及其他精神症状。

(3)MA滥用者的治疗与康复:在日本,对MA滥用者的治疗主要采用心理疗法。通过治疗使滥用者摆脱药物滥用的陋习。也辅以药物治疗,如使用作用时间较长的氟哌啶醇(halperidol),或抗焦虑药如地西泮(diazepan)和抗抑郁药如丙米嗪(米帕明,imipramine) 治疗精神状态和渴求。心理治疗可为MA患者的康复和回归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3.控制药物滥用的对策

(1)控制药物滥用的行政措施:控制药物滥用的行政措施主要是打击药物的非法交易和铲除药物滥用的恶习。日本的卫生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HW) 是制定控制药物滥用法律、法规的主要部门。为了保证防止药物滥用各种政策的有效实施,日本政府1970年在首相办公室设立了控制药物滥用对策总部。通过首相任命,1997年1月,该机构改为由内阁部长牵头,协调工作。各地方设有分部, 与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共同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控制药物滥用对策主要包括预防教育、执法、救助和治疗成瘾者以及组织与控制药物滥用有关的活动。在进行上述活动及法律的执行中需与国家政策机构、麻醉药品控制办公室及财政部等部门相互配合。MHW主要管理和治疗药物成瘾者;司法部负责行为矫正训练;教育部负责学校的预防教育;首相办公室和MHW共同组织控制药物滥用活动和宣传工作。

1963年,对《麻醉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正,成立了麻醉药品成瘾者咨询服务系统,帮助成瘾者进行康复,引导他们参加社区教育活动。已有19000人受益于预防苯丙胺滥用的服务系统。

(2)法律法规:

①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法》规定,医疗用麻醉药品的进出口、生产、销售、管理和撤销均由MHW严格控制,未经MHW或有关部门许可,上述活动一律禁止。运输麻醉药品,须更换麻醉药品运输许可证和麻醉药品持有许可证。在医疗中,麻醉药品管理者须保留医生给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法》中对麻醉药品的非法交易有严格的惩罚条例,如:贩卖海洛因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使用毒品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还规定,建立强制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成瘾者进行治疗。

②苯丙胺:《兴奋剂管理法》对兴奋剂(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及其盐酸盐)及其原料药(8种物质如麻黄碱和甲基麻黄碱)做了严格的规定,如禁止兴奋剂进出口,限制兴奋剂销售,医疗或科研用兴奋剂直接从生产部门索取。

对兴奋剂的非法交易也有严格的惩罚条例,如:贩卖兴奋剂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使用兴奋剂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精神卫生法》规定,建立医疗机构对苯丙胺成瘾者进行治疗。

③大麻:《大麻管理法》规定,严禁使用大麻,科研使用除外。

④精神活性药物:日本近年滥用精神活性药物(镇静催眠药、抗焦虑药、镇痛药等)的人数增多。为了预防精神活性药物的滥用和控制药物的非法交易,1990年7月日本政府修改了《麻醉药品管理法》并更名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法》,增加了以下条款:A.销售和使用精神活性药物须持有许可证和登记;B.只有医疗部门和持有许可证的人才有权使用精神活性药物;C.生产和进出口精神活性药物者须对其业务进行记录备案;D.每项精神活性药物进出口业务都须有官方批文。

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原料:政府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生产原料法》,并于1992年7月开始执行。法律规定,生产、进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生产原料须申请备案。对出口的原料进行标识。法律对18种原料药制定了管制办法,其中包括8种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特殊原料,如麦角酸。

⑥其他:根据1988年联合国反对非法走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日本政府颁布了新的相关法律,包括没收非法走私所得,对洗钱进行处罚等。

(3)预防药物滥用的措施:日本预防药物滥用主要采用“减少供应”和“减少需求”两项措施。在减少供应方面主要采用控制生产和打击非法贩运和走私活动。如:为了防止非法种植野生大麻和鸦片,每年5月1日~6月30日都举行全国范围的“根除野生大麻和鸦片活动”。各地方政府也参与并支持该项活动。减少需求主要通过对大众进行广泛的预防宣传教育及对滥用者进行治疗和康复来实施。为此,MHW每年发起“反对药物滥用运动” ,在每年10月1日~11月30日开展广泛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1993年,为配合6.26国际禁毒日,开展了题为“不!决不!”的全国范围药物滥用预防宣传活动。1996年,这一活动从6月22日一直持续到7月21日,活动期间,有不少政府和民间组织积极参与,仅6月23日一天,街上就有600多个宣传活动站进行宣传活动。为了方便人们咨询,MHW还开设了官方兴奋剂咨询活动站,建立了“药物滥用预防中心”(1987)。该中心与国内有关机构合作,积极开展药物滥用基本知识及其危害的宣传活动。1993年中心发起了一场募捐活动,并通过联合国禁毒署资助发展中国家进行药物滥用预防活动。

(4)国际合作:日本是联合国麻醉药品成员国之一(1991年加入),在禁毒工作中十分重视国际合作,已与很多国家建立了多边关系或双边关系,在控制药物滥用和执法方面与美国和韩国都有合作。自1986年起,日本的MHW每年为发展中国家举办官方的控制麻醉药品年度研讨会。1996年与美国合作,举办了教育活动和预防药物滥用的研讨会。1996年日本给联合国禁毒署捐赠67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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