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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抵抗型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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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症状

1.定义 目前对于GRA的诊断还未有一个统一标准。不同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应用激素治疗的剂量和治疗持续的时间有所差异。GRA一般定义为: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FEV1/pre%)≤75%的哮喘患者应用适当剂量激素(如口服泼尼松40mg/d)经过2周治疗后,其FEV1的改善幅度≤15%者即可定义为GRA;相反,如果FEV1的增加幅度>15%则可定义为GSA。

2.临床特征 与GSA相比,GRA具有年龄较大、病史较长、气道高反应性较严重以及更易出现夜间喘息症状等特点。在临床工作中对于已经使用足剂量激素仍然不能控制症状的哮喘病人应提高警觉,以便及早发现和诊断GRA,及时避免不必要地使用激素,并采取其他替代性的有效治疗控制哮喘发作。

3.激素依赖型哮喘 临床上有部分哮喘患者需长期应用激素来控制症状,称为激素依赖型哮喘,此类患者口服激素减量时则病情恶化。极少数患者每天需服泼尼松龙40mg维持治疗,易误诊为GRA。

1.根据上述定义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诊断GRA

(1)哮喘诊断明确。

(2)激素用量足,患者规则地服用激素,保证有足够剂量的激素到达气道。

(3)生活环境中无刺激物,特别是室内变应原或职业性致敏物。

(4)排除潜在的哮喘加重因素如胃食管反流和药物等。

(5)停用β2受体激动剂。

(6)重度哮喘经严格治疗至少6个月还须排除静止状态下其肺功能本身的异常。

2.排除导致激素抵抗的某些因素

(1)患者为GSA但反应欠佳者:如用药依从性差、激素剂量不足或用药时间短、给药装置质量不佳、未能终止对致病因素的暴露等。

(2)其他病变误诊为GRA者:如胃食管反流性疾病、鼻腔分泌物后滴、补体C1抑制剂缺乏、声带功能障碍等。

(3)继发于其他原因的哮喘:阿司匹林诱发哮喘,变应性支气管肺曲菌病,Churg-Strauss综合征等。

(4)药物相关性哮喘:β受体阻滞剂、非甾体抗炎药物和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等所导致的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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