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梅毒的分期不同,采用相应合适的青霉素方案进行治疗,用法及用量与同期其它梅毒患者相同(禁服四环素类药物),必要时可增加疗程。
二、普鲁卡因青霉素G 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d,肌注,连续15d;或苄星青霉素G,240万U,1次/周,肌注,连续3次;妊娠初3个月内注射一疗程,妊娠末3个月注射一疗程。
三、对青霉素过敏者,只选用红霉素治疗,每次500mg,4次/d,早期梅毒连服15d,二期复发及晚期梅毒连服30d。妊娠初3个月与妊娠末3个月各进行一个疗程。但其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四、早期梅毒治疗后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如3月内滴度上升4倍(2个稀释度),或不下降4倍,应予复治;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