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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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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防

[SLE与妊娠的相互影响]

(一)妊娠对SLE的影响

1.一般认为妊娠并不改变SLE患者的长期预后。但妊娠合并狼疮性肾炎患者多数在妊娠期病情加重,且多发生于妊娠晚期;

2. 10%~30%的SLE患者在妊娠期和产后数月内病情复发或妊娠晚期容易发生子痫前期,二者都具有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和浮肿,须注意鉴别;

3.妊娠可使SLE患者病情加重及对母儿的不良影响,活动期患者不适宜妊娠,至少待病情控制6个月以上再考虑妊娠问题。

(二)SLE对妊娠的影响

1.SLE不影响妇女的生育能力;

2.SLE患者在妊娠各期,对胚胎及胎儿均会产生不良影响;

3.反复流产、胚胎或胎儿死亡、胎儿生长受限、早产及围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率均较高

4.狼疮抗凝物质及抗磷脂抗体导致子宫及胎盘血管内皮损伤,血栓形成是妊娠不良结局的关键;

5.某些自身免疫抗体还可以通过胎盘对胎儿产生影响,例如,沉积在胎儿心肌及心脏传导系统处,引起炎症反应,病理上见传到阻滞、心肌病、心力衰竭等;

6.一部分SLE患者还可引起胎儿先天性SLE,表现为新生儿出生时头面部、上胸部红色斑片状皮肤损害,这些改变通常在1岁以内消失。

治疗时注意事项

1.SLE对妊娠结局有不良影响,且有家族遗传倾向。患有SLE的孕妇妊娠丢失率高,容易发生流产、早产、死胎、围生儿缺氧等。妊娠晚期如发现异常胎儿基本成熟,应适时终止妊娠可能获得妊娠的成功。

2.地塞米松和倍他米松较易通过胎盘应避免使用。

3.临床分娩期避免使用阿司匹林,有引起新生儿出血的危险。

4.分娩后应立即开始维持治疗,用药剂量孕期相似。

预后

SLE患者预后差,10和20年的成活率分别只有75%和50%(Jacobsen,1999)。

以往临床上对SLE妇女认为妊娠会给其带来生命之虞,采取一旦妊娠就终止妊娠的措施。由于患病妇女迫切要求生育和近年来监测与治疗手段的改进,采取病情缓解半年以上者允许其妊娠,可明显降低母儿的死亡率。SLE妊娠中流产、早产、死胎及胎儿生长受限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人群。胎儿丢失是正常人群的2~3倍,这是内科与产科领域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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